以案说法|某酒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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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情介绍
近期,某县卫生监督员对某酒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以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靳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
经立案调查,最终查明:该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以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靳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个违法事实,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县卫生健康局最终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并裁量予以该酒店警告、罚款人民币173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以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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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延伸
你知道,我们日常接触的公共场所有哪些吗?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
(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
(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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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小贴士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进入“沐足店”“歌舞厅”“按摩店”等公共场所后一定要擦亮眼睛,看一看该机构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信息公示栏是否公示直接为您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来源:遂宁卫生健康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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